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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bfy 发表于 2007-6-30 10:23

超生的孩子是不是中国公民?

何亚福

近日,有不少网友谈到超生的孩子很难上户口,这给孩子的入托、入学带来很多不方便。我不由得想到这样一个问题:超生的孩子究竟是不是中国公民?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》第四条规定: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,本人出生在中国,具有中国国籍。”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:“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。”也就是说,无论是计划内出生还是计划外出生的孩子,只要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,本人出生在中国,都具有中国国籍,都属于中国公民。超生的孩子既然属于中国公民,那么当然享有上户口的权利。

上户口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孩子的一项宪法权利,是与生俱来、不可剥夺的。《宪法》和《国籍法》并不区分计划内与计划外生育,没有准生证、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等等都不是不能上户口的理由。不给超生孩子上户口,等于是不承认超生孩子的公民身份,这是一种违宪行为。

有些地方规定,对于超生的孩子,如果他们的父母未缴纳计划生育部门的罚款(或“社会抚养费”),就不能给超生的孩子上户口。超生的是父母,请问孩子何罪?居然连做正常公民的资格也被剥夺了?这岂不是把上一代人的行为株连到下一代人?

曾有报道说,不给超生的居民上户口,不仅给居民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带来麻烦,同时也给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带来麻烦。例如,2006年7月17日《黄石日报》上刊登的一则新闻就披露,多次参与打架斗殴、盗窃的不法少年柯某,因没有户口,公安机关无法查证其真实年龄,因而变本加厉大肆作案,派出所最后只好将柯某带到武汉市公安局刑侦局对其进行骨质鉴定,柯某年龄为17.6岁,然后对其予以治安拘留十日的处罚。从这则新闻可以看到,因公安机关没给公民上户口,结果公民违法时,因无法证明其真实年龄而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对其处罚,最终是花大代价到武汉去测骨龄后,才能对其拘留十日,这真可谓是政府为自己的工作设置障碍。

现在有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规定,适龄儿童在入读小学一年级时,学校要求他们有户口,儿童的父母要有“计划生育证”,否则就不能注册入学。这种规定也是违反《义务教育法》的。《义务教育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、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,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。”第四条规定:“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、少年,不分性别、民族、种族、家庭财产状况、宗教信仰等,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,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。”在这里,“所有适龄儿童”当然也包括超生的儿童,因为他们也具有中国国籍。

孤军作战 发表于 2007-7-1 14:15

强烈支持中......

bbfy 发表于 2007-9-7 21:57

岂能让学校承担计生功能
北青网 - 法制晚报:张云 (07/07/19 15:28)

  据《河南商报》报道,郑州市近日印发了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》,其中规定,流动人口子女在郑州办理入托、入学手续时,需要提供现居住地乡(镇)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。也就是说,如果没有计划生育证明,学校可以拒绝接收。


  接受义务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,新修订的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也明确规定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,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、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”。可是,现在有的人反而为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设置重重障碍,这难道不是违法吗?

  对于学校而言,它只是一个教书育人的地方,如果学校都能把计划生育抓好,计生部门还有什么用?

  对于孩子而言,他们是无辜的,不应该替自己的父母承担过错。所以,这样的规定还是取消为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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